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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修正

發布日期 2016-04-29 00:00:00

主旨:「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業於中華民國105421日由行政院與考試院以院臺科字第1050016869號及考臺組貳一字第10500022561號令修正會銜發布。

說明:

一、為放寬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故增訂旨揭辦法第4條第2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除得兼任同辦法第4條第1項之職務外,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學校同意,並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兼任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二、檢送「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業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由行政院與考試院以院臺科字第1050016869號及考臺組貳一字第10500022561號令修正會銜發布。
說明:
一、為放寬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故增訂旨揭辦法第4條第2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及專任研究人員,除得兼任同辦法第4條第1項之職務外,其為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提供者,經其任職學校同意,並得兼任新創公司董事;兼任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二、檢送「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第4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