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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民國102年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修正後要點

發布日期 2013-01-28 00:00:00

資料來源:http://www.iaci.nkfust.edu.tw/Industry/CP.aspx?s=28&n=46 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1125日台技(三)字第0980184354 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113 日臺技(三)字第1000222905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123 日臺教技(三)字第1020006513C號令訂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逹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   鼓勵技專校院教師貼近產業,提升實務教學及研發品質。

(二)   藉產學交流發掘產學合作潛在商機。

(三)   建立產學長期互動模式,深耕產學合作。

二、實施期程:

每年六月一日起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

四、參加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專任教師。

五、名詞定義:

(一)   廣度研習:

技專校院配合教學領域及其自身重點特色,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規劃,辦理為期二日至七日之研習活動,每班學員十五人至三十人

(二)   深度研習:

技專校院配合教學領域及其自身重點特色,由三位至五位同校或跨校有意願參與研習之教師組成研究團隊,與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究主題,進行為期三週至八週之研究或實驗活動。

(三)   深耕服務:

技專校院任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方式,與申請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究主題,進行為期半年或一年之研究或服務。

六、辦理原則:

方案A:短期研習

(一)   研習領域:

分為工程、管理、醫農生技、文化創意、觀光餐飲及其他等六大領域。

(二)   研習期間:

每年寒、暑假期間,特殊產業得視季節性需要於學期中實施。

(三)   辦理方式:

1. A-1(廣度研習):依「整合型」及「個別型」分別辦理:

1整合型研習活動係由主辦學校負責整體計畫之企劃、溝通協調與成果評量由協辦學校結合具代表性與配合意願之公民營機構共同企劃執行研習課程。

2)個別型:學校規劃主辦單一研習課程。個別型研習課程應規劃參與人數可開放一半名額供他校教師參加,由主辦學校自行遴選研習教師並負責研習課程品質與成效之管考事宜。

2. A-2(深度研習):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

(四)   經費補助原則:

1.A-1整合型:每項課程補助協辦學校及研習廠商業務費共八萬元。補助經費全數撥付主辦學校統籌運用。

2.A-1個別型:每項課程每人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3.補助項目:

1)方案A-1(廣度研習):包括講師費、講義費、餐點費、場地費、參訪實作現場之租車費、臨時工資及實作材料費等。

2)方案A-2(深度研習):包括資料蒐集費、餐點費、場地費、影印印刷、臨時工資及實驗耗材費等。

(五)   審查指標:

1. 研習機構執行力(研習機構之聲望及參與意願)(百分之二十)

2. 課程內容實務性、專業性及預期產出實務課程(教材)規劃 (百分之五十)

3. 計畫經費及時程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4. 研習機構創意及投入資源(百分之十)

方案B:深耕服務:

(一)   研習服務領域:不限。

(二)   研習服務期間:教師以學期或學年為期間,以帶職帶薪方式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依其研習服務時間長短分為二類:

1.B-1(深耕服務I) :服務半年。

2.B-2(深耕服務II):服務一年。

(三)   經費補助原則:

1.本部補助各校教師研習服務期間代課教師之基本授課鐘點費,計算公式如下:

兼任教授鐘點費×每週授課時數(十小時)×四週=每月之鐘點費金額。

2.研習服務半年者,補助四點五個月。

3.研習服務一年者,補助九個月。

(四)   學校、研習服務教師及公民營合作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1.學校:教師以帶職帶薪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期間,由學校按月支付薪俸。

2.教師:

1)經核准參與本方案之教師,符合每學期返校義務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者,依其帶職帶薪服務時間採計升等年資。

2)教師應與研習服務機構簽訂研習服務契約及研發保密契約,並明定研習服務期間之智財產出歸屬。

3)教師應於契約屆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內,提交服務報告。

4)參與過本方案之教師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3.公民營合作機構:教師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需以回饋精神與研習服務教師之任職學校簽訂產學合作案:

1B-1(深耕服務I) :每半年每案至少新臺幣二十萬元。

2B-2(深耕服務II):每年每案至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審查指標:

1.研習服務機構形象及口碑(百分之二十)

2.研習服務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3.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十五)

4.預期成果對研究之助益(百分之十五)

5.預期可創造之產學合作績效(百分之二十)

七、作業時程及申請作業:

(一)   作業時程: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補助要點。

2. 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學校計畫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3. 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各校研提年度計畫書。

4.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審查各校計畫書。

5.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二)申請作業:

各公私立技專校院應審慎評估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執行能力後,擬具計畫書,依本部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1.方案A及方案B以校為單位,一併申請。

1方案A-1個別型、A-1整合型、A-2每校每年以各申請二件為限,各補助一件為原則。

2)方案B-1B-2:每校每年以各申請三人為限,各補助一人或二人為原則。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以三十頁為限):

1)依據與目標。

2)學校現況分析:

               a.近三年(九十六年至九十八年)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b.近三年(九十六年至九十八年)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及具業界經驗(於公民營機構專職服務年資超過三年或兼職年資超過六年)之專任教師人數比例。

3)研習服務規劃:依廣度研習及深耕服務四種方案分述,每種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a.研習服務目標。

b.研習服務課程或主題。

c.研習服務機構簡介(資本額、員工人數、營業範圍、產學合

     作現況與需求、參與研習服務之動機、研習服務地點等)提供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需參與課程規劃或共同訂定研究主題。

4)研習機構評估及篩選機制。

5)經費需求。

6)預期效益:應包含研習成果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對教學及研究之助益、及學校可創造之產學合作績效。

八、經費核撥及結報:

(一)   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經費:學校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撥付第一期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2. 第二期經費: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第二期經費。

(二)   本計畫為部分補助,依規定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   本項經費專款專用,並於年度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核實報支)。

(四)   本案之執行除依上述規定外,餘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研習服務機構實地訪視或抽查方案執行情形。

(二)   方案A應於每年寒、暑假結束(特殊產業視實際執行期程)後一個月內提報成果報告(參見附件一,以三頁為限)。方案B應於每季定期填報成效考核表(參見附件二)。

(三)學校應於本案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整體成果報告。

(四)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其辦理成效納入本部相關獎補助經費核配參據:

1. 國立學校:納入一00至一0二年校務基金績效型經費核配之參據;

2. 私立學校:納入一0一至一0二年私校獎補助評核指標項目。

十、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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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iaci.nkfust.edu.tw/Industry/CP.aspx?s=28&n=46 教育部產學合作資訊網
 
教育部補助技專校院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台技(三)字第0980184354 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 日臺技(三)字第1000222905C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 日臺教技(三)字第1020006513C號令訂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逹成下列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一)   鼓勵技專校院教師貼近產業,提升實務教學及研發品質。
(二)   藉產學交流發掘產學合作潛在商機。
(三)   建立產學長期互動模式,深耕產學合作。
二、實施期程:
每年六月一日起至隔年六月三十日止。
三、申請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
四、參加對象:全國公私立技專校院專任教師。
五、名詞定義:
(一)   廣度研習:
技專校院配合教學領域及其自身重點特色,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規劃,辦理為期二日至七日之研習活動,每班學員十五人至三十人。
(二)   深度研習:
技專校院配合教學領域及其自身重點特色,由三位至五位同校或跨校有意願參與研習之教師組成研究團隊,與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究主題,進行為期三週至八週之研究或實驗活動。
(三)   深耕服務:
技專校院任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以帶職帶薪方式,與申請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共同訂定研究主題,進行為期半年或一年之研究或服務。
六、辦理原則:
方案A:短期研習
(一)   研習領域:
分為工程、管理、醫農生技、文化創意、觀光餐飲及其他等六大領域。
(二)   研習期間:
每年寒、暑假期間,特殊產業得視季節性需要於學期中實施。
(三)   辦理方式:
1. A-1(廣度研習):依「整合型」及「個別型」分別辦理:
(1)整合型:研習活動係由主辦學校負責整體計畫之企劃、溝通協調與成果評量;由協辦學校結合具代表性與配合意願之公民營機構共同企劃執行研習課程。
(2)個別型:學校規劃主辦單一研習課程。個別型研習課程應規劃參與人數可開放一半名額供他校教師參加,由主辦學校自行遴選研習教師並負責研習課程品質與成效之管考事宜。
2. A-2(深度研習):由各校自行規劃辦理。
(四)   經費補助原則:
1.A-1整合型:每項課程補助協辦學校及研習廠商業務費共八萬元。補助經費全數撥付主辦學校統籌運用。
2.A-1個別型:每項課程每人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3.補助項目:
(1)方案A-1(廣度研習):包括講師費、講義費、餐點費、場地費、參訪實作現場之租車費、臨時工資及實作材料費等。
(2)方案A-2(深度研習):包括資料蒐集費、餐點費、場地費、影印印刷、臨時工資及實驗耗材費等。
(五)   審查指標:
1. 研習機構執行力(研習機構之聲望及參與意願)(百分之二十)。
2. 課程內容實務性、專業性及預期產出實務課程(教材)規劃 (百分之五十)。
3. 計畫經費及時程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4. 研習機構創意及投入資源(百分之十)。
方案B:深耕服務:
(一)   研習服務領域:不限。
(二)   研習服務期間:教師以學期或學年為期間,以帶職帶薪方式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依其研習服務時間長短分為二類:
1.B-1(深耕服務I) :服務半年。
2.B-2(深耕服務II):服務一年。
(三)   經費補助原則:
1.本部補助各校教師研習服務期間代課教師之基本授課鐘點費,計算公式如下:
兼任教授鐘點費×每週授課時數(十小時)×四週=每月之鐘點費金額。
2.研習服務半年者,補助四點五個月。
3.研習服務一年者,補助九個月。
(四)   學校、研習服務教師及公民營合作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1.學校:教師以帶職帶薪至公民營機構研習服務期間,由學校按月支付薪俸。
2.教師:
(1)經核准參與本方案之教師,符合每學期返校義務任教滿一學分且授課達十八小時者,依其帶職帶薪服務時間採計升等年資。
(2)教師應與研習服務機構簽訂研習服務契約及研發保密契約,並明定研習服務期間之智財產出歸屬。
(3)教師應於契約屆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個月內,提交服務報告。
(4)參與過本方案之教師五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3.公民營合作機構:教師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需以回饋精神與研習服務教師之任職學校簽訂產學合作案:
(1)B-1(深耕服務I) :每半年每案至少新臺幣二十萬元。
(2)B-2(深耕服務II):每年每案至少新臺幣三十萬元。
(五)審查指標:
1.研習服務機構形象及口碑(百分之二十)。
2.研習服務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3.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十五)。
4.預期成果對研究之助益(百分之十五)。
5.預期可創造之產學合作績效(百分之二十)。
七、作業時程及申請作業:
(一)   作業時程:
1.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公告補助要點。
2. 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學校計畫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3. 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各校研提年度計畫書。
4.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審查各校計畫書。
5. 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二)申請作業:
各公私立技專校院應審慎評估計畫之可行性及經費執行能力後,擬具計畫書,依本部公告之期限內提出申請:
1.方案A及方案B以校為單位,一併申請。
(1)方案A-1個別型、A-1整合型、A-2:每校每年以各申請二件為限,各補助一件為原則。
(2)方案B-1、B-2:每校每年以各申請三人為限,各補助一人或二人為原則。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以三十頁為限):
(1)依據與目標。
(2)學校現況分析:
               a.近三年(九十六年至九十八年)選送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人數及機構。
b.近三年(九十六年至九十八年)現有專任教師人數及具業界經驗(於公民營機構專職服務年資超過三年或兼職年資超過六年)之專任教師人數比例。
(3)研習服務規劃:依廣度研習及深耕服務四種方案分述,每種方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a.研習服務目標。
b.研習服務課程或主題。
c.研習服務機構簡介(資本額、員工人數、營業範圍、產學合
     作現況與需求、參與研習服務之動機、研習服務地點等)提供研習服務之公民營機構需參與課程規劃或共同訂定研究主題。
(4)研習機構評估及篩選機制。
(5)經費需求。
(6)預期效益:應包含研習成果提升教師之實務能力、對教學及研究之助益、及學校可創造之產學合作績效。
八、經費核撥及結報:
(一)   本計畫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經費:學校依據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後,撥付第一期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七十)。
2. 第二期經費:第一期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請撥第二期經費。
(二)   本計畫為部分補助,依規定學校應提出相對之自籌款,並不得低於本部核定補助額度之百分之十。
(三)   本項經費專款專用,並於年度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備齊成果報告書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結案(核實報支)。
(四)   本案之執行除依上述規定外,餘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   本部得組成審查小組,定期或不定期至研習服務機構實地訪視或抽查方案執行情形。
(二)   方案A應於每年寒、暑假結束(特殊產業視實際執行期程)後一個月內提報成果報告(參見附件一,以三頁為限)。方案B應於每季定期填報成效考核表(參見附件二)。
(三)學校應於本案執行期程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報整體成果報告。
(四)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以達成計畫目標,其辦理成效納入本部相關獎補助經費核配參據:
1. 國立學校:納入一00至一0二年校務基金績效型經費核配之參據;
2. 私立學校:納入一0一至一0二年私校獎補助評核指標項目。
十、作業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