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第三十八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發布日期 2014-04-10 00:00:00
第三十八屆金鼎獎報名須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文版字第10330067892號令訂定發布
一、本須知依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報名期間:
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c.gov.tw>首頁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
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
(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
作品,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
應註明「報名第三十八屆金鼎獎雜誌類」或「報名第三十八屆金鼎獎圖書類」或「報名
第三十八屆金鼎獎政府出版品獎」或「報名第三十八屆金鼎獎數位出版類」或「報名
特別貢獻獎」。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初審會議召開前,
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前,將報名表或推薦表及第四點規定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本部人文及出版司,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
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及應備內容,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獎項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一、附表二),並附下列參賽雜誌、刊載參賽作品之雜誌。
(1)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出版獎者,應檢附於一百零二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
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另,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者
,應另檢附創刊號一冊。
(2)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者,應檢附一百零二年
刊載該專題或專欄之當期雜誌各一冊;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主編獎
或設計獎者,則應另檢附一百零二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
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專題報導、專欄寫作以見出紙標示,其報名
作品刊載於同一本雜誌者,應於每冊中以見出紙分別標示。
(3)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個人獎之攝影獎者,應檢附一百零二年刊載該攝影作品之
當期雜誌各一冊;如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主編獎或設計獎者,則應
檢附一百零二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
於上開雜誌之攝影作品三至十幀以見出紙標示,其報名作品刊載於同一本雜誌者
,應於每冊中以見出紙分別標示,並附上開攝影作品照片(每幀作品一張,
8"x 10",不必裱裝),照片背面應註明攝影者姓名、攝影主題、拍攝時間、地點
。
(4)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設計獎者,應檢附一百零二年在我國
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且應於版權頁以見出紙標示報名
參賽者之姓名及其擔任之職務。
2. 出版發行參賽雜誌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者,應檢附其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本國人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份;居住於中華民國之外籍人士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該
外籍人士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
(二)報名參賽本辦法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者(
擇一參賽):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三),並附一百零二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
;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 出版發行參賽圖書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3. 參賽圖書本國籍作者(含共同創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
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
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且未在中華
民國居住,亦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者,應檢附
其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創作參賽圖書之
契約影本一份,及其創作至參賽圖書出版發行期間未在中華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一份。
(三)報名參賽本辦法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圖書設計獎及圖書插畫獎(如報名不同
獎項,每一獎項報名資料及圖書皆各需一份,否則不予受理):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四),並附一百零二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由報名者
擔任編輯(設計、插畫)職務之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 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者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中央勞工
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
各一份。
(四)報名本辦法圖書類政府出版品獎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五),並附一百零二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
;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 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
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
服務查詢下載)。
3. 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五)報名本辦法數位出版類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六)。
2.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報名參賽本辦法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者,應檢附:
(1)參賽作品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在我國國內經由
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
(2)內容原創之切結書。
(3)原作者授權文件。
4. 報名參賽本辦法數位出版類數位創新獎者,應檢附:
(1)參賽之數位出版營運模式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於國內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之證明。
(2)該營運模式於數位出版體系中,創新作法之說明。
(3)實際營運或銷售數據。
5. 參賽作品、產品、服務需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應檢附其網址與可容許多位評審
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密碼(可使用時間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及產品Demo
或簡介;其內容可燒錄成光碟片者,請提供光碟片六份;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應
檢附實體出版品六份。
6. 同一作品已報名圖書類或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
受理。
(六)報名本辦法特別貢獻獎者:
1. 報名參賽表或推薦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七)。
2. 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須知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
二、報名期間:
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c.gov.tw>首頁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
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
(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
作品,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
應註明「報名第三十八屆金鼎獎雜誌類」或「報名第三十八屆金鼎獎圖書類」或「報名
第三十八屆金鼎獎政府出版品獎」或「報名第三十八屆金鼎獎數位出版類」或「報名
特別貢獻獎」。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初審會議召開前,
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前,將報名表或推薦表及第四點規定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本部人文及出版司,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
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及應備內容,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獎項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一、附表二),並附下列參賽雜誌、刊載參賽作品之雜誌。
(1)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出版獎者,應檢附於一百零二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
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另,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者
,應另檢附創刊號一冊。
(2)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者,應檢附一百零二年
刊載該專題或專欄之當期雜誌各一冊;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主編獎
或設計獎者,則應另檢附一百零二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
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專題報導、專欄寫作以見出紙標示,其報名
作品刊載於同一本雜誌者,應於每冊中以見出紙分別標示。
(3)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個人獎之攝影獎者,應檢附一百零二年刊載該攝影作品之
當期雜誌各一冊;如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主編獎或設計獎者,則應
檢附一百零二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
於上開雜誌之攝影作品三至十幀以見出紙標示,其報名作品刊載於同一本雜誌者
,應於每冊中以見出紙分別標示,並附上開攝影作品照片(每幀作品一張,
8"x 10",不必裱裝),照片背面應註明攝影者姓名、攝影主題、拍攝時間、地點
。
(4)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設計獎者,應檢附一百零二年在我國
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且應於版權頁以見出紙標示報名
參賽者之姓名及其擔任之職務。
2. 出版發行參賽雜誌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者,應檢附其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本國人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份;居住於中華民國之外籍人士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該
外籍人士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
(二)報名參賽本辦法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者(
擇一參賽):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三),並附一百零二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
;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 出版發行參賽圖書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3. 參賽圖書本國籍作者(含共同創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
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
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且未在中華
民國居住,亦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者,應檢附
其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創作參賽圖書之
契約影本一份,及其創作至參賽圖書出版發行期間未在中華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一份。
(三)報名參賽本辦法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圖書設計獎及圖書插畫獎(如報名不同
獎項,每一獎項報名資料及圖書皆各需一份,否則不予受理):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四),並附一百零二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由報名者
擔任編輯(設計、插畫)職務之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 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者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中央勞工
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
各一份。
(四)報名本辦法圖書類政府出版品獎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五),並附一百零二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
;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 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
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
服務查詢下載)。
3. 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五)報名本辦法數位出版類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六)。
2.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報名參賽本辦法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者,應檢附:
(1)參賽作品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在我國國內經由
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
(2)內容原創之切結書。
(3)原作者授權文件。
4. 報名參賽本辦法數位出版類數位創新獎者,應檢附:
(1)參賽之數位出版營運模式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於國內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之證明。
(2)該營運模式於數位出版體系中,創新作法之說明。
(3)實際營運或銷售數據。
5. 參賽作品、產品、服務需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應檢附其網址與可容許多位評審
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密碼(可使用時間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及產品Demo
或簡介;其內容可燒錄成光碟片者,請提供光碟片六份;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應
檢附實體出版品六份。
6. 同一作品已報名圖書類或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
受理。
(六)報名本辦法特別貢獻獎者:
1. 報名參賽表或推薦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七)。
2. 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須知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文版字第10330067892號令訂定發布
一、本須知依金鼎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報名期間: 自中華民國(下同)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四月二十一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另有規定,一律採網路報名(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moc.gov.tw>首頁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 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加蓋印章 (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負責人印信)後,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 作品,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 應註明「報名第三十八屆金鼎獎雜誌類」或「報名第三十八屆金鼎獎圖書類」或「報名 第三十八屆金鼎獎政府出版品獎」或「報名第三十八屆金鼎獎數位出版類」或「報名 特別貢獻獎」。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採書面推薦。但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其應於初審會議召開前, 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前,將報名表或推薦表及第四點規定 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參賽作品,以郵寄或親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本部人文及出版司,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本部 收文章所載日期為準。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及應備內容,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一)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獎項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一、附表二),並附下列參賽雜誌、刊載參賽作品之雜誌。 (1)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出版獎者,應檢附於一百零二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 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另,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出版獎之新雜誌獎者 ,應另檢附創刊號一冊。 (2)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個人獎之專題報導獎、專欄寫作獎者,應檢附一百零二年 刊載該專題或專欄之當期雜誌各一冊;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主編獎 或設計獎者,則應另檢附一百零二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 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於上開雜誌之專題報導、專欄寫作以見出紙標示,其報名 作品刊載於同一本雜誌者,應於每冊中以見出紙分別標示。 (3)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個人獎之攝影獎者,應檢附一百零二年刊載該攝影作品之 當期雜誌各一冊;如該雜誌未同時報名參賽出版獎、主編獎或設計獎者,則應 檢附一百零二年在我國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並將刊載 於上開雜誌之攝影作品三至十幀以見出紙標示,其報名作品刊載於同一本雜誌者 ,應於每冊中以見出紙分別標示,並附上開攝影作品照片(每幀作品一張, 8"x 10",不必裱裝),照片背面應註明攝影者姓名、攝影主題、拍攝時間、地點 。 (4)報名參賽本辦法雜誌類個人獎之主編獎、設計獎者,應檢附一百零二年在我國 按期出版發行之每期雜誌各一冊或合訂本一本,且應於版權頁以見出紙標示報名 參賽者之姓名及其擔任之職務。 2. 出版發行參賽雜誌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報名者,應檢附其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 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本國人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一份;居住於中華民國之外籍人士個人報名者,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該 外籍人士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作品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 (二)報名參賽本辦法圖書類出版獎之文學圖書獎、非文學圖書獎、兒童及少年圖書獎者( 擇一參賽):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三),並附一百零二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 ;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 出版發行參賽圖書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3. 參賽圖書本國籍作者(含共同創作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 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參賽圖書創作之 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各一份;參賽圖書之作者為外籍人士且未在中華 民國居住,亦未受僱於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者,應檢附 其與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簽訂出版發行創作參賽圖書之 契約影本一份,及其創作至參賽圖書出版發行期間未在中華民國居留之證明文件一份。 (三)報名參賽本辦法圖書類個人獎之圖書編輯獎、圖書設計獎及圖書插畫獎(如報名不同 獎項,每一獎項報名資料及圖書皆各需一份,否則不予受理):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四),並附一百零二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且由報名者 擔任編輯(設計、插畫)職務之參賽圖書一冊;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 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參賽者為外籍人士,應檢附中央勞工 主管機關核發載明得從事報名參賽獎項職務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及居留證影本 各一份。 (四)報名本辦法圖書類政府出版品獎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五),並附一百零二年度首次在我國出版發行之參賽圖書一冊 ;其為套書者,應檢附一套。 2. 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法人、民間團體、公(協)會之依中華 民國法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 服務查詢下載)。 3. 出版發行參賽圖書之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五)報名本辦法數位出版類者: 1. 報名參賽表一份(見附表六)。 2.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款報名、參賽者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3. 報名參賽本辦法數位出版類數位內容獎者,應檢附: (1)參賽作品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在我國國內經由 網際網路或實體通路首次公開傳輸或發行之證明。 (2)內容原創之切結書。 (3)原作者授權文件。 4. 報名參賽本辦法數位出版類數位創新獎者,應檢附: (1)參賽之數位出版營運模式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內, 於國內網際網路持續提供服務、營運之證明。 (2)該營運模式於數位出版體系中,創新作法之說明。 (3)實際營運或銷售數據。 5. 參賽作品、產品、服務需經由網際網路公開傳輸者,應檢附其網址與可容許多位評審 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密碼(可使用時間至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及產品Demo 或簡介;其內容可燒錄成光碟片者,請提供光碟片六份;以實體通路公開發行者,應 檢附實體出版品六份。 6. 同一作品已報名圖書類或雜誌類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已報名參賽者,應不予 受理。 (六)報名本辦法特別貢獻獎者: 1. 報名參賽表或推薦參賽表一份(見附表七)。 2. 應檢附報名參賽者或被推薦參賽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須知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