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A】教育部函知有關大專院校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及建物使用之辦理原 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4-07-29 08:37:00
說明:
一、依「私立學校法」、「國有財產法」、「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規定辦理。
二、為充分管理各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涉及土地建物案件,貴單位如有前開所述案件,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國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應依「國有財產法」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相關規定收取租金,並應符合其教育目的或原定用途。
(二)私立大專校院辦理產學合作如涉及土地或建物使用,租金收取金額應比照「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5點租金計收標準之規範辦理為原則;如採產學合作機構提供服務或協助購置設備等非收取租金方式辦理,學校亦應定期於財報揭露相關訊息;其餘非為產學合作案件之土地或建物出租、處分、設定負擔等,應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規定辦理。
三、上開事項之辦理,本部將列為會計查核重點及各項獎補助之核配依據。
四、如有諮詢事項,請逕洽本部聯絡窗口:
(一)一般大學:高等教育司林巧雲專員,聯絡電話:(02)7736-6229。
(二)技專校院:技術及職業教育司邴起正先生,聯絡電話:(02)7736-5911。